2025事業(yè)單位招聘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考點:常識考點之行政訴訟的被告如何確定
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行政訴訟的被告如何確定往往是行政法知識的考察重點。那么,關于行政訴訟的被告,我們該如何展開學習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fā):
一、明確考察形式
關于這部分知識的考察,往往以理解性考察為主:要求考生分析給定案例,確定被告。
二、熟悉把握相關理論知識
明確了考察形式,接下來需要我們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考點記憶。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理論,我們可以把考試中高頻考察的行政訴訟被告相關知識放在一塊進行集中學習:
(一)一般規(guī)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經復議后再起訴案件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總結:改變告復議機關,維持共同告。
(三)復議不作為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總結:不作為擇一告(對誰不服就告誰)。
(四)兩個以上機關共同作出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總結:共同作出共同告
(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總結:誰委托告誰
(六)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職權變更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三、梳理歸納、練題鞏固
基礎知識學習后,要根據所學,用思維導圖或者表格等適合自身學習習慣的方式對考點、知識點進行歸納。歸納后還需多做相關精題,加深印象、鞏固消化知識點。
【試題練習】(單選)李某因在城市天橋底違章擺地攤,被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甲市A區(qū)執(zhí)法局對其罰款50元,李某不服,像甲市執(zhí)法局申請復議。甲市執(zhí)法局維持了處罰結果。李某不服欲訴訟。關于本案被告,說法正確的是:
A.被告為A區(qū)執(zhí)法局
B.被告為甲市執(zhí)法局
C.A區(qū)執(zhí)法局和甲市執(zhí)法局為共同被告
D.以上說法都不對
【答案】C。中公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故本題答案為C。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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